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三条: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
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(一)入户抢劫的;
(二)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;
(三)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;
(四)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;
(五)抢劫致人重伤、死亡的;
(六)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;
(七)持枪抢劫的;
(八)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、救灾、救济物资的。
上一篇:儿科护士个人总结
下一篇:古代教育的特点
相关文章
四期士官多少年
09月01日
房子多少年算危房
08月30日
联合储蓄
08月15日
古代一纪是多少年
08月10日
挪用公司资金
08月06日
强奸
08月02日
最新文章
茶是谁发明的
弈旨
鬼刀一开看不见
沙蚤脚
wwe是什么
笑傲群芳
热门文章
群英荟萃是什么菜
人闲桂花落全诗
梦见蛇和鱼
95588是什么电话
立秋节
手机怎么清理病毒